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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移民EB1A最新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3-11-18 人气:263 作者:陈曼

众所周知,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是直接、简单、快速、便宜的获得美国永久绿卡的美国项⽬。获得过诺贝尔奖这类一次性国际重大奖励或者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即可申请。根据环球出国多年的经验,申请人大多是符合十项标准中的三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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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美国移民局于9月12日更新了美国职业移民EB1类别的政策指南,对属于EB1类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EB1B教授及研究人员移民,以及EB1C跨国企业高管移民这三类移民项目的申请标准提供了更详细的解释。

这是美国移民局自2010年发布的“政策备忘录”以来,首次对于EB1移民的每一项标准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示例,尤其对 STEM 领域的申请人有利。
详细了解有关EB1A移民申请政策的更新内容。
条件一、 奖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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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奖项条件。该条件要求必须是国家级或国际级别的个人奖项。除了一些知名的国家机构或专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新指南中也细化了学术领域合格奖项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博士论文奖项,以及在国内或国际知名会议上表彰的奖项。

虽然奖项条件要求必须是国家级或国际级别,但是新指南指出,一些地区性的、组织内部奖项,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有公认度,也是可以满足要求的。
而且,一些只对领域内特定人群开放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如“青年奖”、“新秀奖”等,也是可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只需要证明自己与同辈相比,获得了非常出色的奖项即可。
从奖项条件的审核细则来看,该审理标准是更加宽松了,不要求一定是国家级别以上的奖项,也不需要是面向行业所有人的奖项,只要能证明奖项在全国范围内有公认度以及申请人是同辈中的少数获奖者,就可以满足该条件。
条件二、协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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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条件是协会成员。除了有正式加入某些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外,新指南还提出,如申请人满足获得某行业协会或组织的研究基金,也同样满足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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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还举了两个例子说明。从这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移民局特别注重申请人在协会中是否有任职,以及入会标准是否有要求成员有重要、持续的贡献。此外,移民官还格外重视入会的程序,即是否要求提名、是否由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专家评定入会资格。新指南中,移民官也明确了以下协会不符合条件: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入会的协会、缴费就能入会的协会以及职业中强制性要求加入的协会,例如一些工会行业协会

所以对于协会,需要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会员级别、协会的入会标准及入会程序。
条件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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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三,媒体报道。众所周知,媒体报道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电台采访等等。以往因为申请EB1A提交的材料是纸质版,有些申请人拥有的电台采访类的媒体报道,无法作为材料提供佐证,进而无法满足该条件。

此次新指南中,明确说明了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成果的音频或视频报道,提供文字版记录也是可以的。这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无疑是很贴心的!
还有,媒体报道条件之前要求报道内容必须是针对个人和个人工作的专访报道,此次新指南给出了更广泛的内容要求,不需要全篇围绕申请人及其工作。
如果是对申请人行业发展情况的报道,只要其中有提到申请人和他的工作,就可以算符合该条件。如果是对于申请人所属团队研究的报道,同样的,只要文章中提到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在工作或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也是满足条件的。
另外,在审核该条件时,移民官还会考量媒体报道发布的平台是否属于专业出版物、行业主流刊物或主流媒体。移民官会从受众对象以及相对发行量、读者或观众数量等方面进行考量。所以关于平台介绍的佐证文件至关重要。
环球出国在以往的补料信中也得知网易、中华网、凤凰网等媒体平台是不受认可的。可见,EB1A对媒体报道的平台还是有较高的审核标准。
条件四、行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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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条件是行业评审,同样的,此次指南也更新放宽了该条件的范围。除了以往认知的比赛评审、期刊评审,指南中还提出了对提交到相应领域学术会议的摘要或论文的评审、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对政府研究资金项目的评审,也是符合要求的。

但同时考核标准不仅要求体现申请人受邀参加评审,还要求体现实际参加了评审。所以如果申请人仅提供了评审邀请函,而没有提供评审现场照片、评审意见等佐证文件,也是不符合条件的。
条件五、原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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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五是原创贡献。针对该条件,移民官不仅会审核是否为申请人原创,还会考量该成果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对于原创贡献成果影响力的证明文件尤为重要。

指南中也给出了相关证据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已发表材料证明科研上的原创贡献,关于原创工作的推荐信,证明原创工作被引用于其他学者的论文或者研究中,原创工作已获得专利获许可,或用于商业应用。
其实针对该条件,环球出国一直都十分重视挖掘相关的影响力证明文件,我们除了协助众多客户提交了科研项目的验收报告、鉴定成果书、产出的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文件外,还会帮助客户搜索原创成果的引用量,如论文引用量、专利引用量等,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支持与指导,提交的材料也得到了移民官的认可。
另外,虽然EB1A只认可“完成时”的材料,但对于仍在申请中的专利,指南中说明,如果有额外的支持证据来证明其独创性,例如详细的专家信,也是受认可的。这一项无疑是拓宽了专利这项要求。
条件六、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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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条件是学术文章。除了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外,指南中提出,“在国内或国际知名会议上发表的会议演讲”也符合条件。所以,如果申请人国内或国际知名会议上发表的会议演讲被收录在会议论文集中,即可作为学术文章。

其次,与媒体报道条件相似,在审核该条件时,移民官还会考量出版物是否为专业期刊或重要媒体出版物,具体会从目标受众和在该领域中相对于其他媒体的发行量或读者群等方面进行考量。
条件七、艺术展览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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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七,艺术展览或展示。这项条件没有太大的变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在线上的平台越来越多,移民局也与时俱进,确定线上线下的展出或者活动都可以符合要求。
条件八、重要领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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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八,重要领导角色这一条详细给出了“领导或关键职位”的例子,除了在知名公司担任领导角色外,在知名学术机构担任高级教员或高级研究职位、在研究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在杰出组织的重要委员会成员等都是符合要求的。由此可见,对于该条件,移民局的接受范围还是很广的,如担任协会理事长也可视为满足重要领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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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八,重要领导角色这一条详细给出了“领导或关键职位”的例子,除了在知名公司担任领导角色外,在知名学术机构担任高级教员或高级研究职位、在研究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在杰出组织的重要委员会成员等都是符合要求的。由此可见,对于该条件,移民局的接受范围还是很广的,如担任协会理事长也可视为满足重要领导角色。

指南中也说明了,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条件,不取决于他的头衔,而是看其工作表现及贡献。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公司中并不担任领导职位,但是他对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是符合条件的。需有雇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信来论证,内容需要详细描述其工作对公司的贡献。
此外,对于该条件,移民官还会综合考虑机构的知名度,具体会从规模、成立时长、客户群规模、公司媒体报道等方面考察。那么对于初创企业的创始人来说,如何去论证其企业的知名度呢?
对此,指南中也作出了解释:移民官会从企业获得的资金资助来考量其卓越性。如果该初创企业所处阶段获得的融资轮数和所在行业通常获得的融资轮数相当,就能够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卓越声誉。
条件九、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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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九,高薪酬。历来认为该条件是需要申请人已取得的薪酬高于行业内同等职位的就业者,但在新指南中表明,即使是预期的工资或报酬也能符合高薪资要求。

所以如果申请人能提供未来会获得高薪资的相关证明,如合同、录用通知书等,也同样满足申请条件。
另外,对于企业家或初创企业的创始人,移民官还会考虑其企业是否获得了大量资金,以评估其提交的薪酬证据的可信度。
条件十、艺术上的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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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项条件是艺术上的商业成功,该条件没有太大的变动,文件中强调了必须提供相应的销售量和票房收入,来证明申请人在艺术方面的商业成功。所以申请人仅仅是录制和发行过唱片或在戏剧、电影或电视作品中表演过,是不满足要求的。

以上就是EB1A更新政策的具体细则,对于移民申请人来说,申请条件更加明晰,更有利于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以增加获批的几率;同时,也放宽了诸如媒体报道、学术文章、重要领导角色、高薪酬等条件的认可范围,这对于有意申请EB1A的人才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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